谓经官府判处断绝婚姻关系。
《元典章·户部四·嫁娶》:“通姦成亲断离。”清袁枚《随园诗话》卷四:“此事不应断离;然才女嫁俗商,不称,故释其背逃之罪,且放归矣。”《醒世姻缘传》第九八回:“狄希陈将太守所説言语,分付补呈,要将素姐断离的事体悄悄与寄姐説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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