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称“都堂”。官名。清入关前所设职官。设于明万历四十三年(1615年),共十人。意为理事官、断事官,又称理事十大臣。与理事听讼大臣五人共同掌理国政。凡诉讼之事,先经扎尔固齐审理,然后由五大臣、诸贝勒逐级听断公议,最后由努尔哈赤亲加审理。皇太极之后不再有此称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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